(表格測試)從自願揭露走向準強制合規:2026年臺灣電資產業碳揭露趨勢觀察
制度轉向:從溝通工具到財務合規
過去數年,碳揭露在臺灣企業多半被視為永續報告書中的一項例行性揭露,其主要功能在於回應投資人、客戶或評比機構的資訊需求。然而,隨著永續資訊正式納入監理與財務揭露體系,碳揭露的性質已出現根本轉變。對高度出口導向、深度參與全球供應鏈的臺灣電資產業而言,碳揭露不再只是溝通工具,而正逐步轉化為具約束力的合規要求。2026年前後,這項轉變將由「形式上的自願」邁入「實質上的準強制」。
此一轉折,來自國際永續治理架構的制度化進程。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(ISSB)於2023年正式發布 IFRS S1《一般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要求》與 IFRS S2《氣候相關揭露》,明確要求企業揭露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、治理架構、策略影響,以及範疇一、二與在具重大性前提下的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。
本質差異:IFRS S2 與傳統 ESG 報告的結構性對照
若將 IFRS S2 與過去企業熟悉的 ESG 報告書進行結構性對照,其本質差異可歸納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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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較維度 |
過去:ESG / CSR 報告書 |
未來:IFRS S1 & S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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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受眾 |
利害關係人 (客戶、員工、社區等) |
資本市場 (投資人、債權人等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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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訊性質 |
敘事性為主 強調「企業貢獻」 |
數據化為主 強調「財務風險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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揭露邏輯 |
選擇性揭露 |
具備財務重大性者 皆須揭露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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邊界定義 |
常侷限於營運總部 或主要廠區 |
必須涵蓋合併報表 範圍及價值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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驗證強度 |
有限確信 |
逐步邁向合理確信 |
簡言之,過去的 ESG 報告側重於非財務面的形象溝通,而 IFRS S2 則直接連結財務估值與風險定價,強調資訊必須具備可比較性與可驗證性,其數據品質將成為投資決策的硬指標。
合規死線:2026 年財報責任的深水區
臺灣方面,金管會已明確規劃採行 ISSB 準則的時程。依據「上市櫃公司接軌 IFRS 永續揭露準則藍圖」,2026年將是法規適用的關鍵分水嶺。首波適用之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共122家,其中電資產業佔35家,這意味著這些指標性電子大廠須率先在年報中直接適用 IFRS S1 與 S2。此舉將導致兩項重大改變:第一,揭露時點由年中提前至與財報同步的3月;第二,數據準確性將直接涉及年報虛偽隱匿之董事會法律責任。對企業而言,這意味著必須將碳盤查提升至與財務會計同等的內控標準。
即便尚未直接納入首波適用對象,中下游的電子供應商亦難以置身事外。原因在於新制度的壓力,並非僅來自主管機關,而是經由資本市場與品牌客戶同步擴散。當品牌廠與大型代工廠須依 IFRS S2 揭露其範疇三排放時,勢必回頭要求供應商提供經一致方法學計算的排放數據。